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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撤诉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能否再次申请仲裁?

问:当事人撤回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后,在仲裁时效内还能再次申请仲裁吗。答:可以,但在实务操作中有可能遇到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7]61号)规定:“„„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目前该复函仍然现行有效。因此,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仲裁申请的,如果在重新起算后的仲裁时效内,应可以再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但200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8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因此实务中,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该条规定推理,对撤回仲裁申请再申请仲裁的案例会裁定不予受理。参考法规: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第2款,第41条;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0条第2项、第38条、第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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