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廊坊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主审:主编: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廊坊市中心支行
二○○九年四月
目则
录
中国人民银行廊坊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中国人民银行廊坊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2
中国人民银行廊坊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具体标准
一、违法行为:国库经收违法、违规行为,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乡镇国库违规办理业务
处罚依据:《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代理支库在业务检查中,发现辖区内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有占压、挪用税款等违规、违法问题,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银行报告,上一级人民银行核实后,视情节轻重,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对有关商业银行、信用社进行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上一级人民银行下达。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如下:
(一)商业银行、信用社占压、挪用所收纳税款的,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予以处罚。
(二)国库经收处不按规定设置“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其经收税款的,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国库经收处将经收税款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外其他科目或账户的,视同挪用预算收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国库经收处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或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充足而拒绝划转税款的,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
32万元以下的罚款。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不得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
(一)商业银行、信用社占压、挪用所收纳税款的,适用下列标准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的:
(1)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10万元以内的,处5万元的罚款;
(2)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内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50万元以上的,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
(1)违法所得为占压财政存款或资金0.5倍以内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2)违法所得为占压财政存款或资金0.5倍以上1倍以内,
4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为占压财政存款或资金1倍以上,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二)国库经收处不按规定设置“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其经收税款的,适用下列标准处罚:
1、一般情况下执行最低处罚标准;
2、因不按规定设置“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其经收税款而造成税款划缴延误、错误的,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国库经收处将经收税款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外其他科目或账户的行为,适用下列标准处罚:
1、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外其他科目或账户的财政存款或者资金5万元以内的,处5000元的罚款;
2、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外其他科目或账户的财政存款或者资金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外其他科目或账户的财政存款或者资金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的,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未完,全文共4356字,当前显示143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