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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医疗保障

武汉市离休干部医疗管理规定

(武劳社[2002]118号)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武办发[2002]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贯彻实施<武汉市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试行)办法>的意见》(武劳社[2002]116号),制定本规定。

一、离休干部宝点医院的选择

(一)定点医院选择范围为:

市一医院市二医院市三医院市四医院

市五医院市六医院市中医医院武钢职工总医院

(二)离休干部在上述医院范围内选择1所医院作为本人就医的定点医院。“享受保健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选择定点医院按市直公费医疗有关规定执行。

二、离休干部的用药、检查和诊疗项目执行市直公费医疗有关规定

(一)用药范园

1、用药范围执行《武汉市公费医疗中、西药报销范围》(以下称“用药报销范围”)。对未列入“用药报销范围”的药品,不得列入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处方应对非“用药报销范围”的药品注明自费,发票或收费收据亦应注明自费。

2、注有“*”记号的药品,系指限于规定病种范围内使用方予报销的进口及国产品种,但在使用进口品种时必须要有已使用同类国产药品的病历记录,无记录作自费处理

3、因个别特殊的紧急抢救病例必须使用“用药报销范围”以外药品,由诊治科室主任签写申请单,医院院长签署意见后,定点医院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4、药品名称加[适]的药品应按其规定的适应症范围使用

(二)诊疗项目

1、诊疗项目执行市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制定的《武汉市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核定和调整市管部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武价行费[1999]17号)所列项目及有关规定

2、确因病情需要作核磁共振、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医用直线加速器、长程心电图、超声诊断设备(含彩色多普仪)等特殊检查的,由诊治科室主任签写申请单,医院院长批准

3、离休干部进行本规定范围内的单项收费在10元以上(含10元)各种检查时须自费5%

4、因病情需要做器官移植术、安装人工器官和安装心脏起搏器时,需由诊治科室主任签写申请单,医院院长签署意见并出具病情诊断证明,由定点医院报市医疗保险中心审批,其费用个人自付10%

(三)凡来列入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费用不能列入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范围

1、根据《武汉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保健、优诊人员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通知》(武卫[1996]163号)的规定,下列费用由个人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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