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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府办„2007‟229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小型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近一个时期以来,我市部分地区小型建设工程施工事故呈多发态势,不仅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而且给社会生产、生活安全带来了威胁。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各地各有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建设工程和违法施工行为,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促进全市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为切实加强对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建筑市场安全生产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1-

小型建设工程,一般是指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依法可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企业内部小型建设施工项目。小型建设工程面广量大,其安全生产状况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影响到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要按照“属地政府负责、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规范指导”的原则,加快建立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含开发区、场、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各乡镇政府要明确相应的职能部门或机构,具体承担小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将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对各乡镇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考核内容。

各级建设、交通、水利、农林等部门以及其他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对各自监管领域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检查,制定健全监管制度,并指导乡镇做好监管工作。

各级规划、土地、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肃查处小型建设工程所涉及的非法用地、非法占地、非法建造以及违反城镇规划、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行为,进一步规范民房建造和宅基地改建其他用途房屋的行为,从源头上严格把好安全生产关。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加强对该领域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会同

建设等部门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事故责任。各级经贸部门要加强对工矿企业内部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其他各有关部门和行业控股公司要按各自职责,做好本监管领域、本行业小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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