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
甬建综[2004]304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公平竞争,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近年来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践,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扩大适用范围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区及市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渡假区、大榭开发区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分割出售物业在未成立业主大会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均应按本实施意见及《宁波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对当地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作相应调整。
二、根据物业规模确定招标方式新建的总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含4万平方米)的多层住宅,3万平方米以上(含3万)的小高层住宅,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的高层住宅(含办公楼、商住楼或别墅区)项目,都应实行公开招标。
小于上述规模的物业或公开招标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经属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实,报市建设委员会备案,招标人可采用协议的方式选聘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招标人可以推荐一家物业管理企业参加前期物业管理投标,
被推荐的企业所具备的条件应不低于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投标单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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