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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条款失

效]

辽地税发[2005]1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省局直属局: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准确执行和纳税人正确理解该文件的征税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条款失效]《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电影发行单位以出租电影拷贝形式将电影拷贝播映权在一定限期内转让给电影放映单位的行为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问题。

电影发行单位收入共有两种。一种为发行收入,一种为《通知》中所称片租收入。发行收入是指中影与省电影公司等电影发行单位从电影放映单位取得的分账收入,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88号文件规定,到2005年底前免征营业税;电影发行单位将拥有所有权的电影拷贝以出租形式将播映权在一定限期内转让给电影放映单位取得固定的片租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通知》第二条第六款: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其中第三个条件:"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问题

"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以出包方利润为基础"是指承包方取得的利润体现在出包方的财务核算总利润内,在出包方统一缴纳所得税后再进行利润分配。

三、《通知》第二条第七款。"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问题。

双方没有办理开发立项及土地使用权更名手续,应以相互之间签订协议、合同及资金划转等内容来判定其是否发生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行为。

1.甲企业取得土地使用证及开发立项后,由乙企业接手工程,即向甲方支付资金,甲方基本退出,不再参与开发建设,由于双方不办理立项和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所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仍在甲方,房屋建成后仍由甲方对外出售。此情形凡发生在2003年1月1日以后的,可按本款规定征收营业税;凡发生在2003年1月1日以前的,仍按原政策规定征收营业税。

2.在乙方接手工程后,不向甲方支付资金,而是在商品房竣工后,双方分钱或分房(均是甲方负责销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按以房换地和以地换房征收营业税

四、[本条款失效]《通知》第二条第八款规定。"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包括土地交易中心)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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