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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试行办法的实施细

为切实做好我区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试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98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具有新疆城镇户口,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本人自愿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可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管理

(二)1996年1月1日前,与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且累计工作满3年以上

(三)2009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四)纳入人员要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其出生时间认定,采取居民身份证与档案资料相结合的原则。第二条登记

要求申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应在其城镇最后一个用人单位或现居住地街道(社区)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条申报审批程序

(一)填报申请审批表

申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应当向街道(社区)或单位提出要求,并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申请审批表》(见附表2,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二)出示身份证明材料

申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人员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员填写《申请审批表》及1寸免冠照片5张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户口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4、相关原始证明材料。申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应提供证明本人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的相应的原始档案资料。对无法提供完整原始档案资料的,可提供以下能够证明其工作时间和经历的资料:

(1)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劳动合同书》、企业录用时的审批表及职工花名册等。(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3)用人单位历年工资发放名册原件或复印件,及其他能够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资料等。

(4)其他能够说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如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各种证明书、获奖证书等。

(5)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曾在五·七厂、家属厂工作经历的户籍底案。

(三)材料索取途径

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原则上应向本人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获取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已不存在的,应向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均不存在的,可直接向原工作所在地街道(社区)提出要求。街道(社区)、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一定要按政策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予以帮助和支持。

(四)审批程序

1、街道(社区)或单位接到拟纳入人员申报材料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街道(社区)或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同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公示期满后,街道(社区)或单位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报县(市、区)审核工作小组

2、县(市、区)审核工作小组接到申报材料后,要逐一进行严格审查,采取全县集中统一审批办法,并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用章,报地(州、市)审核工作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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