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职工困难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意外总会来临,对于突然有困难的人我们要伸出援助之手,你对于临时救助有什么办法。下面小编带来的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与全国困难职工帮扶相衔接,与经费供给水平相适应的自治区职工困难帮扶工作制度,切实维护和保障好广大职工的工作、生活权益,根据《自治区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区职工困难临时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地方工会主要负责人对当地职工困难的救助工作负总则,将职工困难临时救助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纳入服务职工规划和困难职工帮扶工作体系。
第三条工会职工帮扶(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帮扶(服务)中心)要履行职工困难救助的申请受理、审核、救助等职责。
第四条工会保障工作部要履行职工困难临时救助主管部门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对接,统筹协调,提高职工困难救助服务水平。
第五条工会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资金管理、发放工作;工会经审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监督工作。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六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当年度内因本人及家庭成员患病、子女上学、残疾、重大意外灾害等引起家庭困难,且无法纳入全国级困难职工救助范围,并满足(家庭可支配收入-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重大意外灾害及其他特殊原因等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1.5倍条件的在职职工家庭。
符合上述条件并加入工会的农牧民工。
第三章救助程序
第七条申请及受理
职工困难临时救助应当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基层工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本单位职工的生活状况,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帮扶救助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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