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关于法律论文范文精选7篇

法律是我们做人做事的一道参照标准,我们不能触犯。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进来看看,参考参考。

法律论文范文精选一

第一章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一、案情简介

刘某与徐某因在一起吸食毒品而相识。2013年8月末,刘某找到徐某并交给他3000元人民币,让徐某帮自己前往鞍山找一个叫二哥的毒贩为其代购5克毒品。徐某为了让刘某帮助自己的哥哥解决拆迁费问题就答应帮刘某代购毒品。徐某拿到钱后,驾驶自己的汽车前往鞍山,以3000元人民币的价格与二哥购买了5克毒品,两小时后徐某驾车返回,将毒品交给了刘某。此后的近一个月,徐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四次为刘某购买毒品,5次共计购买毒品25克。为感谢徐某为自己代购毒品,刘某将2克毒品送给徐某。2014年9月9日,徐某在xx区大润发门前将0.19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杨某的时候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

二、分歧意见

有观点认为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这种观点有三种分析路径:第一,贩卖毒品是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1]徐某先后5次将25克毒品交付给刘某,并从刘某处获得总计15000元,而刘某用15000元换取了25克毒品的所有权,因此在徐某与刘某间构成有偿转让毒品的交易,但我国法律目前并不打击吸食毒品的行为,刘某购买毒品用于吸食,而每次购买的数量也不满足入刑的数量标准,因此刘某不构成犯罪,而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第二,代购者牟利或变相加价的行为按贩卖毒品罪处理。如果代购者没有意图从代购行为中获取收益,那么这种行为与吸毒人员自己购买毒品无异,但如果其从中牟利或变相加价,则虽有代购之名却在本质上实施的是贩卖的行为,代购行为已经变质,因此应当考察代购人的主观目的是否是为了牟利。一种观点认为徐某意图为自己的哥哥解决拆迁费问题就是他谋取的利益;另一种观点认为事后刘某送给徐某的2克毒品是徐某谋取到的利益。徐某实施了代购的行为,通过代购行为还获取到了利益,实现了其目的,因此徐某的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要件,因此应当按照贩卖毒品罪来进行处罚。第三,居间介绍买卖毒品,无论行为人是否从行为中获取利益,都按照相关共犯处理。徐某在求购者刘某与毒贩二哥之间,发挥着居间介绍的作用,因此没有必要讨论其是否从中间获取了利益,都要按照贩卖毒品罪共犯论处。

............

第二章代购毒品的界定

一、代购的含义

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交易行为与交易数额不断增加,为了更好的满足自己对于生活物资的需要,人们逐渐开始不满足于普通的日常交易活动,在这种背景下代购应运而生。代购,从字面意思来看是代为购买的意思。首先代购的发生牵涉到三方主体,买方、卖方及中间人。买方出于资源优势、价格优势或节约时间成本等方面的考虑委托中间人来为自己购买所需要的商品,在买方与中间人之间形成的是委托代理的关系。然后中间人利用自己所具有的优势,在代理权限之内向卖方购买买方所需要的商品。这样中间人起到了撮合双方完成交易的作用,构成居间。其次,在日常生活中的代购行为还具有极强的跨区域性,例如香港代购、韩国代购、全球代购等。在谈到这种代购时,通常将不合法的代购与走私相联系,甚至会触及走私类犯罪。最后,中间人的代购行为可以是有偿行为也可以是无偿行为。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代购行为与代理、居间、走私行为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然而在刑法中讨论代购毒品行为时,却非常有必要将代购行为与代理、居间、走私行为区别开来。

.......


(未完,全文共27435字,当前显示149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