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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分级管理

【法规标题】

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单位】

卫生部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1989-11-29

【失效时间】

1998-4-13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1998-4-13已经被id13889法规废止

【全文】

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部

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1989年11月29日,卫生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与加强医疗卫生工作的宏观管理,调整与健全三级医疗预防体系,充分合理地利用卫生资源,提高医院科学管理水平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更好地为保障人民健康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医院评审制度。根据医院的功能、任务、设施条件、技术建设、医疗服务质量和科学管理的综合水平,对医院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医院的设置与分级,应在保证城乡医疗卫生网的合理结构和整体功能的原则下,由卫生行政部门按地方政府“区域卫生规划”统一规划确定。

第二章医院分级与分等

第四条医院按功能、任务不同划分为

一、

二、三级:

一级医院。是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服务的基层医院、卫生院。

二级医院。是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院。

三级医院。是向几个地区提供高水平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和执行高等教学、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

企事业单位及集体、个体举办的医院的级别,可比照划定。

第五条各级医院经过评审,按照《医院分级管理标准》确定为甲、乙、丙三等,三级医院增设特等,共三级10等。

第六条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划与指导下,

一、

二、三级医院之间应建立与完善双向转诊制度和逐级技术指导关系

第三章医院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医院评审委员会是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独立从事医院评审的专业性组织。

第八条医院评审委员会分为部级评审委员会、省级评审委员会、地(市)级评审委员会三级。


(未完,全文共2360字,当前显示76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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