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分级管理
【法规标题】
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单位】
卫生部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1989-11-29
【失效时间】
1998-4-13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1998-4-13已经被id13889法规废止
【全文】
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部
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1989年11月29日,卫生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与加强医疗卫生工作的宏观管理,调整与健全三级医疗预防体系,充分合理地利用卫生资源,提高医院科学管理水平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更好地为保障人民健康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医院评审制度。根据医院的功能、任务、设施条件、技术建设、医疗服务质量和科学管理的综合水平,对医院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医院的设置与分级,应在保证城乡医疗卫生网的合理结构和整体功能的原则下,由卫生行政部门按地方政府“区域卫生规划”统一规划确定。
第二章医院分级与分等
第四条医院按功能、任务不同划分为
一、
二、三级:
一级医院。是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服务的基层医院、卫生院。
二级医院。是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院。
三级医院。是向几个地区提供高水平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和执行高等教学、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
企事业单位及集体、个体举办的医院的级别,可比照划定。
第五条各级医院经过评审,按照《医院分级管理标准》确定为甲、乙、丙三等,三级医院增设特等,共三级10等。
第六条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划与指导下,
一、
二、三级医院之间应建立与完善双向转诊制度和逐级技术指导关系。
第三章医院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医院评审委员会是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独立从事医院评审的专业性组织。
第八条医院评审委员会分为部级评审委员会、省级评审委员会、地(市)级评审委员会三级。
(未完,全文共2360字,当前显示769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