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试点市中小学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
广东省试点市中小学二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评价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试点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它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并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思想品德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团队精神。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二、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或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可视情节轻重,延迟申报。
(二)弄虚作假,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并可视情节轻重,延迟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并可视情节轻重,延迟申报。
第三条学历(学位)、资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学士以上学位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大学专科学历,并在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并考核合格。
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并在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并考核合格。
第四条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申报人(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符合规定要求(地级以上市单位的人员应取得5个模块的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一)获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1年以上者。
(三)在农村学校或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学校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从事小学和幼儿园阶段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继续教育,达到《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身心条件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条件,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章专业条件
第七条高中
一、育人工作
(一)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1年以上,并胜任班主任工作。具有一定的班级管理能力和工作经验,能较好地完成班级管理任务。
(二)培优转差工作取得一定成绩,能独立撰写经验总结材料或德育案例。
(三)所带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得到同行的认同。
二、课程教学
(一)对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好的理解,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专业知识技能,教学方法较灵活,教学效果较好。
(二)任现职以来,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规定。在教学改革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能较好地指导学生的综合实践活动或社团活动。
(三)任现职期间积极参与集体备课等教研工作,能在学科内承担教学研讨课,获得好评。
(四)学生对教学的满意度较高。特殊教育以家长意见为主。
三、教研科研
(未完,全文共5683字,当前显示145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