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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定管理办法[大全五篇]

藁城市第四中学

职称评审任职资格综合评价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调动教职员的积极性和进取精神,规范和完善职称评聘的程序和标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效能优先,择优评聘”的要求,依据国家《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石家庄市申报中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综合评价(表)指导标准》和上级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的政策和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教师职务评聘的基本条件

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均可申请参评,但出现严重的师德违规行为、教学事故造成恶劣影响或当年年度考核基本不合格及其以下者、离岗一年以上,至今未回本单位工作的人员、因病休养一年以上,至今尚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当年或下一年度内职称评聘时实行一票否决。

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综合评价量化标准(试行)

(一)学识水平

1、学历

a本专业:博士记15分硕士记11分研究生记8分大学本科记7分大学专科记5分

b非本专业:研究生记7分大学本科记5分大学专科记2分

(二)工作业绩(现职近五年)

1、工作任务

工作量,满分8分(任现职工作量按年分别计分后取平均)

专任教师:满工作量:周任课节数+周教案数=15课时及以上,记8分;

较满工作量:周任课节数+周教案数=14课时,记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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