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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国防生的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制度的决定》,以及教育部和总政治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防生是指根据部队建设需要,由军队有关单位依托高校从参加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普通中学应届毕业生中招收培养的青年学生。符合条件的保送生也可申请成为国防生。国防生与军队有关单位签订协议后,在校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国防生完成规定的学业,参加统一组织的军政训练,达到培养目标,取得毕业资格和相应学位后,按协议办理入伍手续并任命为军队干部。第三条招收国防生的高校,应具备较好的办学条件和较高的生源质量,能满足培养军队干部的专业和数量需求,并与军队签订有关人才培养协议。招收国防生以设有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驻校选培办)的高校为主,根据部队人才建设需要,经教育部和总政治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扩展到其他签约高校。

第四条招收国防生,应坚持统筹规划、按需培养、注重质量、公平竞争、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国防生的招生工作,在教育部和总政治部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高校招生主管部门、高校与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驻校选培办分级负责制。第六条教育部和总政治部负责招收国防生的统筹规划,制定国防生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审批下达招生计划,部署招生工作。

省级高校招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和指导对本地区的宣传、报名和录取工作,研究解决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主要负责拟制招生计划预案,检查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和执行情况,协同有关省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研究解决招生工作的有关问题,各军区负责指导有关军区做好报考国防生考生的政审、面试和体检工作。高校主要负责做好报考国防生考生的宣传动员工作;具体落实教育部和总政治部下达的国防生计划并录取新生;协助驻校选培办组织对新生入学后的复审和复查。

省军区参照《省军区系统组织协调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应届毕业生工作实施办法》,主要负责做好报考国防生考生的政审、体检工作,协助招生高校和驻校选培办做好考生的宣传动员和面试等工作。

驻校选培办在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的指导下,与高校共同做好国防生的招生宣传、资格审查、录取和入学后的复审复查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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