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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住宅局、深圳市

【发布单位】

81909

【发布文号】

深劳服[1998]115号【发布日期】

1998-06-22【生效日期】

1998-06-2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工商局、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国有企业

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8年6月22日深劳服〔1998〕1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会议精神,认真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1998〕8号)精神,制定了《深圳市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规定认真做好促进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的工作。

深圳市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若干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会议精神,认真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1998〕8号)精神,促进我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特做如下规定:

一、

一、广开就业门路,拓展分流,渠道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

(一)凡政府投资的项目和新办的企业,优先招用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机关、事业单位内的辅助性、服务性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

(二)切实贯彻《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暂行办法》,新办企业必须严格按规定比例招用户籍居民。凡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只要下岗员工愿意并有能力从事劳务工岗位工作的,企业应清退劳务工,腾出岗位安排下岗员工。

(三)已招用劳务工的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得安排户籍员工下岗。对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办法》的,企业可以裁员。

(四)对已安排下岗的户籍员工,企业要广开渠道,以系统(集团)内调剂为主,促进再就业

凡有下岗员工的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允许新招劳务工。在企业出现新的岗位空缺时,应首先从本企业或本系统下岗员工中优先招聘。


(未完,全文共2748字,当前显示87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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