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住宅局、深圳市
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深圳市办理人才居住证
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2年1月8日)深圳市办理人才居住证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吸引高素质人才来深工作,改善非深圳户籍人才在深工作、生活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人才,是指国内非深圳户籍人口被本市用人单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上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具有高级技师技术等级;
(三)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以上学历。
第三条《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是符合本规定的非深圳户籍人才在深合法工作、生活的凭证,仅限于深圳市使用,可凭证进入深圳经济特区。
第四条《深圳市人才居住证》的主管机关是市人事局、劳动局,发证机关是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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