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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住宅局、深圳市

【发布单位】

81908

【发布文号】

深经通[2000]79号【发布日期】

2000-05-25【生效日期】

2000-05-2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国税局深圳市地税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工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2000年5月25日深经通〔2000〕79号)

各区经发局、各集团公司、驻深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的决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依靠技术进步、推动深圳工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鼓励企业建立技术开发机构,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开发、技术创新的主体,从根本上提高我市企业自主开发和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持续发展后劲,由市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4个部门联合制订《深圳市工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考核办法》。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深圳市工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实施“技术创新工程”方案,根据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的暂行办法》和《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估办法》的要求,规范我市技术开发机构(下简称技术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扶持其加快发展壮大,使之成为推动企业拓展生存发展空间的主要动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技术中心是指在工业企业中设立的具备较完善的技术开发配套试验条件,拥有一支优秀的研究开发、产品技术和试验的技术人才队伍,具备为企业持续发展提供长期的技术支撑能力的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

第三条第三条组建技术中心旨在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加强科研与生产紧密结合,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投入、收益和承担风险的主体;强化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应用,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提高企业自我发展和市场竞争能力,不断增强企业经济技术实力和发展后劲。

第四条第四条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其经费主要由本企业提供。由主要服务于本企业的同时,可以通过承担我市重点技术开发和其它企业的研究项目,通过进行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第二章技术中心任务

第五条第五条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

(二)超前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为本企业的产品更新换代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品

(三)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开展范围广泛的、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利用国内外已有的科技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二次开发,与高等院校、研究院以及同行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创造条件组建中外合作、合资的技术开发机构

(四)收集分配与本企业相关的国际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产品和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五)创造一流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的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工作;组织科技人员培训,为企业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

(六)开展技术经营和服务,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评估,促进科技成果在企业内外的推广应用;对企业内其它研究开发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并提供服务

第三章技术中心成立条件


(未完,全文共6384字,当前显示149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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