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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

重庆工商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及管理办法

重庆工商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及管理办法

(2013年10月29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我校“十二五”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顺利实现,加快学校“转型升位”,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学校将加大力度引进高层次人才,使人才引进工作为学校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更好地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引进必须服从学校学科发展和专业建设需要,着力引进学科建设急需的高素质、高层次、高水平的领军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及紧缺的学术骨干。

第三条人才引进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既要考察引进人才的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又要考察其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和心理健康状况。

第一章引进条件

第四条引进高层次人才分为高级专家和博士。高级专家人才分为以下四类:第一类: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国内公认的人文社会科学界的一流专家;第二类:“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人事部“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第三类: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博士生导师、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教育部“新(跨)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

第四类:优秀教授。博士人才分为以下四类:第一类:杰出博士;第二类:优秀博士;

第三类:教学科研急需的博士;第四类:符合基本引进条件的博士。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其他不能归入各类的高层次人才,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定其引进类别。

第五条引进高级专家中的第二类人才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第三类人才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第四类人才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引进博士中第

一、二类人才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第

三、四类人才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

第六条引进博士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相关科研成果,具备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基本要求是:

1、按第一类人才引进的,原则上须发表c类及以上期刊论文5篇(其中a类论文至少1篇);

2、按第二类人才引进的,原则上须发表c类及以上期刊论文4篇(其中b1类论文至少1篇);

3、按第

三、四类人才引进的,原则上须发表c类及以上期刊论文3篇;

4、若不符合上述条件,可综合其他科研成果认定学术水平;

5、教学效果突出的,可适当降低科研条件,按第四类人才引进;

6、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特殊学科专业人才科研条件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引进人才以上科研成果类别根据学校科研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学校以引进博士在校长办公会讨论之前已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作为认定具体引进类别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引进待遇

第七条引进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以上各类高层次人才根据《重庆工商大学引进高级专家优惠待遇》(附件1)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特别情况可面议。引进博士根据《重庆工商大学引进博士优惠待遇》(附件2)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八条学校鼓励引进的各类人才积极申报重庆市“两江学者”、“巴渝学者”特聘教授,引进海外人才国家“千人计划”、重庆“百人计划”,以及其他人才项目计划,并积极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对可选择优惠购房的博士,若不选择优惠购房,则追加安家费10万元。第十条引进高级专家可考虑安排配偶工作,引进博士原则上不安排配偶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安排的,引进待遇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引进人才安家费按总计金额在5年内按月平均发放。房屋产权证暂由学校保管,服务期满后交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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