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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讲 宏观调控体系——政治经济学的核心内容之四

第四讲无效规章制度及无效内容的成因

无效规章制度及规章制度中无效内容的成因

是什么样的原因导致企业规章制度无效呢。

(一)内容违法

内容违法就是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违反了法律的原则。

1.违反法律原则

制定一部规章制度从原则上,从规章制度的目的上,如果和法律的原则相违背的话,那么这个规章制度也是无效的。

【案例】

1996年前后,企业和某个员工之间签订了一个停薪留职协议。(《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再不允许企业和员工之间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停薪留职协议实际上是企业和员工之间就劳动合同的一种变更行为,员工不给企业提供劳动,企业相应地也不再支付工资,在这期间,发生的工伤、医疗事故怎么处理,双方约定清楚。在这份停薪留职协议里面有一条:停薪留职协议期满以后,这个员工应该回到企业,因为劳动关系没解除,如果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就按照待岗规定来处理。结果停薪留职期就满了,员工就回来了,的确没有岗位再进行安排,于是双方按照待岗规定来办理。

这个待岗规定里面有一个很有意思的规定,说待岗人员每个月发基本生活费210元,但要求待岗人员每天四次签到,早上来签一次,中午下班的时候签一次,下午上班的时候签一次,晚上下班的时候再签一次。只有每天签了四次到以后,才可能领到每个月210元钱,否则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15天企业可以除名。

这个员工一算,为了完成四次签到,要花掉100多元的车费,而且不能做一些其他获得劳动报酬的事情,很不划算,就从第二个月起不再去签到,企业也不再发这210元钱。

过了两年以后,企业要精减人员,要把挂靠的待岗人员赶快处理掉,就发现这个员工旷工265天,早已超过了15天除名这个界限,就做出了除名决定,用特快专递的方式送到员工家里。员工就起诉到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的过程中,就发现了争议的焦点,就是说企业让员工签到这个行为,是不是对的。

企业完全可以要求员工来签到,这是企业的规章制度,似乎没有违反什么规定,但是这个企业的规定违反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仅仅是要求签到,并没有对待岗员工进行培训,签到行为直接导致员工无法再去劳动和获得劳动报酬,生存已经受到了影响,那么这个规章制度就违反法律的基本的原则:劳动者有劳动的权利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最后仲裁委员会判决,企业待岗签到的制度是错误的,违反了劳动法律的原则性的规定。

2.违反了法律的具体性规定

违反法律的具体规定分两类:

一类是夸大了员工的义务,缩小了员工的权利;

一类是扩大了企业的权利,缩小了企业的义务。

比如,员工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如果企业非要他提前6个月通知,实际上就是扩大了员工的义务,限制了员工的权利,这个规定就是不合法的。但是《劳动法》里面有个规定,大家必须要明确,如果限制了员工的权利,扩大了员工的义务,这样的规章制度也是无效的。但是限制了企业的权利,扩大了企业的义务,这样的行为却是合法的。

【案例】

有一个外商投资企业,它的招聘制度里面有这样一条规定,说是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话,都必须提前6个月通知对方,意思是说,如果员工要提前解除的话,必须提前6个月通知,如果是企业要解除的话,也必须提前6个月通知。但是在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没有发生员工要辞职的行为,结果发生了企业要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的行为。

企业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办的,提前30天通知,解除关系后,员工不服进行了起诉。律师一看劳动合同相关的规章制度说,员工不但可以要求企业支付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而且可以按照约定,要求企业提前6个月通知,如果不是提前6个月通知的话,就可以要求支付6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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