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安徽省地方标准(制订)
《安徽省煤矿在用安全监控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征求意见稿)
编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制说明
《煤矿在用安全监控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本标准由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2014年第一批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皖质函〔2014〕162号)下达本标准制定任务,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承担标准编制主要起草,淮南矿业集团公司、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国投新集等省内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单位协助编制工作。
该标准由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技术归口管理,评审通过后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施行。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标准得编制任务后,省局党组非常重视标准编制工作,成立以为总工程师朱建伦组长,科技装备处处长张超英、安全技术中心主任房猛、安全技术中心总工程师张爱国等为成员的标准编制工作组。并邀请省内国有大型煤炭煤矿企业、安徽省煤炭科学研究院等单位协助标准编制工作。
二、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及必要性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安全技术装备,是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靠科技进步、实现煤矿现代化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技术手段。党中央、国务院一向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2002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针。2005年,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所有瓦斯矿井必须安装安全监控系统,2008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2010年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要求煤矿必须在3年内建设完善包括安全监控系统在内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2013年10月,国办发[2013]99号文件再次重申“煤矿必须确保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正常运转”,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性能和各项技术指标能否符合规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制定《安徽省煤矿在用安全监控系统安全检验规范》地方标准,对安徽省内的煤矿在用安全监控系统进行定期检测检验,以保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性及各项技术指标符合国家、
行业标准和相关规定要求,保障监控系统监测有效、控制可靠、安全运行将起到至关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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