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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会局局

镇财综(2004〕10号

关于印发《镇江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财政局、计经局、建设局、规划局、墙改办,市各有关建设单位:

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江苏省财政厅、经贸委关于〈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03]153号)、《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镇江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镇江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镇江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江窝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和国家、省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地方各级墙钅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负责征收管理。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

第四条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扛程,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概算的建筑面积向:其委托的代收部门缴纳专项基金预收款,标准为每平为每平方米8元。建设单位持专项基金预收款票据,向有关部门证和施工许可证。未按规定缴纳专项基金预收款,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可证,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除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规定外,任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伯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第七条收取专项基金预收款和专项基金应分部门统一监制的“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门据”和“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收据”。管理按照省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八条在收取专项基金预收款时应开具“江材料专项基金预收款专用收据”,该票据不作为报单位结算后,墙改办按实际缴纳的专项基金开具“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收据”,同时收回“江苏省新型基金预收款专用收据”结算联。

第九条为便于征收管理,各地征收的专项基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对转作专项基金的再由财入国库。

各级财政部门在财政专户内设置“新型墙体和收款”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两个明细科目,分别进行核算。

对结算后结余的专项基金预收款及规定不予返退的专项基金预收款应全部转入专项基金。

第十条专项基金缴入国库,填列“基金预算收/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第8019款“墙体材料入”;财政部门拨付专项基金,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十—条专项基金实行省、市、县三级分成。罐的专项基金应通过财政专户按当年征收净额(当年莫当年实际返退额一当年支付代征单位的手续费)的缴,并按规定缴入国库。具体按苏财建〔2001〕103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三章返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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