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
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二〔2009〕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综合监管)工作,明晰综合监管思路,落实综合监管职责,推进综合监管机制建设,增强综合监管工作效能,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结合综合监管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做好综合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做好综合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综合监管是指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同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这是《安全生产法》赋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对各有关部门、各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宏观管理和有效监督,是保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的必要手段,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充分认识综合监管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不断探索综合监管工作的方式和途径,加大综合监管工作力度,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全国综合监管工作的情况来看,一些地方还存在着思想认识不够统
一、职责定位不够准确、工作思路不够清晰、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特别是目前部分行业和领域事故总量仍然较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综合监管工作面临的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综合监管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做好综合监管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
(三)准确把握综合监管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行业主管、各司其职;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坚持综合协调、监督检查。
二、依法履行综合监管工作职责
(四)加强地方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研究提出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草案及意见和建议,制定、修订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指导有关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制定、修订工作等。
(五)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实施。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中长期安全生产规划和安全科技发展规划,提高安全管理的科技水平,对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科技发展进行宏观指导。推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将安全生产规划目标、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等相关内容,纳入地方政府规划纲要、有关行业和领域发展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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