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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

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

哈政综〔2005〕28号【发布日期】

2005-07-21【生效日期】

2005-07-2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完善市对区分税制财政体制方案的通知

(哈政综〔2005〕2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有关单位:

《哈尔滨市完善市对区分税制财政体制方案》已经市委11届44次常委会议、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哈尔滨市完善市对区分税制财政体制方案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市、区两级政府财政分配关系,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密围绕“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的工作主题,以加快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为契机,积极深化公共财政改革,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调动区级政府发展经济、自求平衡的积极性,实现市、区两级财政收入共同增长,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区两级政府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市、区两级政府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实现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二)坚持公正规范、平等竞争,划分税种、分税分成。统一市、区共享税分成比例,促进公平竞争和协调发展。对非税收入和基金收入继续沿用“分级管理”的办法。

(三)根据不同情况,划分不同类别。对江南6个行政区按照保既得利益的原则,核定收支基数;对哈开发区实行与江南6个行政区相统一的财政体制,重新核定收支基数;对松北区和呼兰区暂维持现财政体制不变,待体制执行期满后,与其他行政区体制并轨。此次财政体制改革对县(市)级财政体制不作调整,若县(市)在招商引资中争拉税源,对市、区财政收入产生较大影响,市将调整县(市)级财政体制。

(四)加大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在保证各级财力稳定增长的基础上,逐步加大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五)保留部分市级重点企业(行业)。为保证市级调控能力,稳定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继续保留部分企业(行业)作为市级重点税源企业。

三、具体内容

(一)扩大市、区共享税范围,统一市、区共享税分成比例

为进一步促进市、区之间协调发展,按照与中央政策相统一的原则,在原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市、区共享的基础上,将企业所得税列为市、区共享税。为简化体制分成,综合考虑各区利益平衡,将市、区共享税分成比例统一确定为6:4。

(二)下划部分市级重点企业

为更好地调动区级财政培植财源、发展经济的积极性,除保留部分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影响较大的金融保险业及20余户企业(集团)继续作为市级重点企业外,其他市级重点企业按属地下划各行政区。

(三)明确收支划分

1.关于支出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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