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
81902
【发布文号】
粤府[1996]31号【发布日期】
1996-04-22【生效日期】
1996-04-2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省属企业
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粤府[1996]3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试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繁重,为了加强领导与协调,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协调小组,由钟启权副省长任组长,李文岳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易振球(省体改委)、李妙娟(省计委)、巫开立(省经委)、梁益华(省贸易委)、姜德芬(省外经贸委)、俞宪渝(省农办)、劳应勋(省建委)、李中铎(省科委)、罗妹珠(省财政厅)、邹华(省劳动厅)、金耀观(省国资局)同志为成员。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试行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有关规定,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省属企业实际情况,制订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试行方案。
一、
一、指导思想
试行方案以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为原则。目的是通过明晰产权关系,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企业的权利和责任,理顺企业国有资产的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分工监督和企业经营的相互关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盘活资产存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运营质量,建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体系,促进企业严格管理,增强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能力,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二、
二、监管体制及办法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实行分类管理与监督。
(一)对符合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条件的企业集团公司、大型企业、原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性公司转为的经济实体及其他全省性公司,可授权其统一经营管理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承担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职责。
(二)对暂不具备授权经营条件的原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性公司转为的经济实体及其他全省性公司,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分两步走:第一步,维持现有的管理格局,由其按《公司法》、《监管条例》等规定,对所属企业的资产经营实施监督管理;第二步,这类公司逐步发展后,符合授权经营条件的,可对其实行授权经营,改组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
(三)对省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直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目前基本维持现有管理体制,即由省各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按《公司法》、《监管条例》等规定对直属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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