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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省对市州及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决

关于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

为调动乡镇政府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促使乡镇财政通过自我发展、自求平衡,逐步摆脱困境,实现好转,现根据我市实际,就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鼓励发展原则。建立激励机制,“谁发展,谁受益,发展快,受益多”,促使乡镇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从乡情镇情出发,立足自我,发展各具特色的优势产业和骨干项目,涵养税源,不断壮大地方财政收入规模。

(二)财力向困难乡镇适当倾斜原则。核定乡镇收支基数,确保乡镇工资发放、机构运转基本支出需要。对财力薄弱、收不抵支的乡镇从体制上给予补助。

(三)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市乡财政分配关系的确定要综合考量各乡镇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财政收支规模等多种因素,定量分析,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四)公正、透明、简洁原则。市与乡镇财政体制结算要公正、透明、简洁,易于操作。

二、乡镇财政收支范围

(一)收入范围

乡镇范围内组织征收的国税、地税收入和耕地占用税、契税及其它收入(国税收入指地方分享的25%增值税部分)。

(二)支出范围

1、乡镇行政部门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所有人员的经费支出(包括离退休人员、遗属,不包括乡镇教师);

2、乡镇组织机构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支出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支出、公共设施维护建设支出、社会保障经费支出及其它杂项支出等;

3、抚恤和社会救济对象补助费、自然灾害救济费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三、收入基数的核定

以2008年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下达的指导性收入计划(参考前3年地方财政收入实绩),核定2008年各乡镇财政收入基数,一类、二类、三类乡镇收入逐年递增比例分别为30%、25%、20%(一类乡镇:田营、西城、光武、东城;二类乡镇:颍南、大黄、靳寨、陶庙、泉阳;三类乡镇:芦村、邴集、新马集、王集、代桥、任寨、舒庄、砖集、顾集)。

乡镇组织的契税、耕地占用税收入单独考核、计算奖返乡镇额度。

四、支出基数的核定

1、人员支出基数。以市编办、人事局核定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工资标准作为基数核定(不包括乡镇教师)。

2、公用经费支出基数,按定额予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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