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省对市州及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决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鄂政发〔2010〕6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省与市(州)、县(市)的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经济、开辟财源的积极性,建立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我省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自2002年运行以来,充分调动了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促进了地区之间的协调发展和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全省财政收入规模持续扩大,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不断增强,县域经济快速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政策调整,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运行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主要表现为:
市县地方一般预算收入规模较小,不利于客观真实地反映我省县域经济实力和地方一般预算收入规模;市县分享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主体税种的比例偏低,分成级次过多,不利于进一步提高市县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省级宏观调控能力较弱,不利于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建立和民生支出政策的落实等。为进一步理顺财政分配关系,科学配置财力资源,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有必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现行财政管理体制。
二、调整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收入下划、核定基数、同增同减、共同发展”的要求,通过下划省级共享税收收入、适当向下倾斜财力、科学核定分享比例、完善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等措施,扩大市县地方一般预算收入规模,理顺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分配关系,进一步调动市县政府发展经济、壮大财源、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增强基层政府财政保障能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三、调整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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