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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刑诉法修改后监视居住制度的适用

学习修改后刑诉法学习心得体会我国的刑事政策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与现代司法公正、人权保障和程序安定等原则不相符合。此次修改刑诉法给检察机关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新法与旧法相比取得很大的进步,从许多方面对许多问题做出了新的具体规定,对很多制度如证据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等也做了修改和完善。

我国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就要求我们进行一系列加强人权保护的法律修改,2004年我国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此次刑诉法修正与时俱进,亦明确将此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写入了刑诉法(第二条),使该原则由宪法理论进入了实际操作,标志着刑诉法的重心完成了由打击向保护的转移,无疑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具里程碑性的意义。

一般刑事案件最大的特点就是先有犯罪结果,再根据各种证据追溯、还原犯罪事实,故证据线索无疑是刑事诉讼的生命线。因刑事侦查一般属事后追查(抓赌博、扒窃、两抢及交易类的现形性刑事犯罪除外),导致绝大多数证据材料在案发时不在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甚至多数关键证据在犯罪嫌疑人亲友、同伙控制下,为保障侦查的有效性,自古以来的侦查一般都是秘密进行,为的就是防止打草惊蛇,不给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同伙有毁灭证据的时间和机会。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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