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单位消防标识标准化设置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宾馆(饭店)消防安全
标准化管理指导意见
为规范全省宾馆(饭店)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指导意见。宾馆(饭店)在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同时,要参照执行本指导意见的要求。
一、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
宾馆(饭店)所在建筑应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投入使用、营业前必须依法申报,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营业。改建、扩建或进行内装修应依法办理消防许可或者备案手续。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宾馆(饭店)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1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宾馆(饭店)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宾馆(饭店)应逐级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明确各类员工消防安全职责。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合同中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两个以上产权单位管理或两个以上经营者的,应当明确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统一管理的责任单位。
三、完善消防安全制度
宾馆(饭店)应根据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至少包括:
1.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2.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23.消防宣传与培训制度;
4.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5.消防设施管理制度;
6.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7.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8.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9.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制度;
10.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11.消防档案管理制度。
四、加强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宾馆(饭店)安全出口的数量、疏散宽度和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不应有杂物堵塞,确保畅通;
2.按照相关消防技术要求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
3.位于商住楼内的宾馆(饭店)应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4.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应采用平开门;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等;
5.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6.客房层应按照有关建筑火灾逃生器材及配备标准设置辅助3疏散、逃生设备,并有明显的标志;客房内和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醒目、耐久的楼层安全疏散示意图;
7.高层旅馆的客房内应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其他旅馆的客房内宜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
五、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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