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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河长制与河长履职第三章

规划与整治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水安全、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保护水资源、弘扬水文化,发挥河道综合效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b5e2rgbcap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含湖泊、荡、漾)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太湖、阳澄湖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航道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第三条

河道管理和保护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遵循

-1/14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ldaytrykfe对保护河道、维护水环境和防汛抢险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zzz6zb2ltk新二章

河长制与河长履职

第九条建立党政领导、一级抓一级,河长主导、层层抓落实,社会引导、全民共参与的河长制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水域空间管控、河湖资源管理、水环境提升、水生态修复、长效管护、河湖综合功能提升等任务。dvzfvkwmi1第十条

市、县级市(区)、镇(街道)设立总河长,组建办事机构,配置专职人员,承担日常事务。

河长制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河长制实施方案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设立民间河长等形式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河长制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河长制工作的总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决策部署,协调解决城乡黑臭水体治理等重大事项。rqyn14znxi各级河长是河湖管理保护第一责任人,市、县级市(区)河长负责协调和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制定河湖治理和保护方案,解决重大问题;镇级河长主要落实河湖治理和保护的具

-3/14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m2ub6vstnp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区域性河道、跨县重要河道的保护规划,并根据上一级河道保护规划细化本行政区域内流域性河道的保护方案。0yujcfmucw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县域重要河道和一般河道的保护规划,并根据上一级河道保护规划细化本行政区域内区域性河道、跨县重要河道的保护方案。euts8zqvrd第十六条

各类河道的水域、岸线利用率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具体控制指标在相应的规划中明确。

有关部门编制或修改规划涉及河道变动的,应当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保持水域面积不减少,水域减少且无法先行补偿的,规划无效。sqsaejkw5t编制河道规划涉及航道、渔业、湿地、耕地等内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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