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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草案)

练墩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发展生产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资产变股权、村民当股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经济合作社定名为练墩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合作社所在地芜湖市无为县开城镇练墩行政村。

第三条合作社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以股东为成员、以资产为纽带的社区性、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实行独立核算,民主管理,自主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合作社受同级党组织领导,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依法属于合作社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均属集体所有,股东享受红利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肢解。

第六条合作社的基本职能;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资源开发、收益分配和承担社会公益事业。

第二章股权设置

第七条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总股份由个人分配股(人口股)和集体股构成。其中人口股占70%,集体股占30%,总股本金人民币61.8万元;设总股份61800股;每股为10元。

第八条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河塘等资源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基础设施以及无形资产由合作社统一管理或发包、出租。

第九条合作社负责管理上述资产、股权,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合作社将经营性资产委托练墩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理事会经营,所获利润为合作社所有。

第三章股东

第十条凡持有合作社股权,并取得经济合作社核发的股权证书,拥护本章程,履行股东义务的,为本合作社股东。

第十一条按照“民主、公正、合理、依法”的原则,将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资产量化到人,以股权形式明确股东在合作社的所有者权益中所占份额。

第十二条合作社向股东发给统一印刷《股权证书》作为享受股利分配的依据。量化的股权可以依法继承和在本合作社股东内部转让,但不得退股、提现和抵押。如今后涉及股权内部转让,由股东本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股东权利

1、合作社年满18周岁的股东,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合作社股东享受对合作社资产状况、资金运营、资产处置、收益分配方案的知情权

3、合作社股东享有对合作社理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但必须通过股东代表逐级反映

4、合作社股东享有合作社收益分配的权利。第十四条

股东义务

1、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本章程及本合

作社的各项规定。

2、积极参加村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3、按规定足额缴纳各类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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