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央国家机关房屋
【发布单位】
建设部
【发布文号】
(88)建房房字第15号【发布日期】
1988-06-15【生效日期】
1988-06-1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央
国家机关房屋所有权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工作的
通知》的通知
(1988年6月15日(88)建房房字第15号)
现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央国家机关房屋所有权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通知》中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如何进行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办法,可供各地参考。
附: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央国家机关房屋
所有权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工作的通知》
(1988年3月31日(88)国管房管字第060号)
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城镇房产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工作的通知》〔(86)城住字5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我市开展城镇房屋产权登记请示的通知》〔京政办发(1988)6号〕,现将中央国家机关开展房屋产权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国家机关在京行政单位以不同形式委托北京市第一房屋管理公司、北京市第一房屋修缮公司、北京市第二房屋管理公司、区房管部门、各城乡建设开发公司代管或自管的房屋,均定为中央级公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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