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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某职业介绍机构

【发布单位】

81805

【发布文号】

武政[1999]38号【发布日期】

1999-04-08【生效日期】

1999-04-0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武汉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

(1999年4月8日武政〔1999〕38号)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范职业介绍行为,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根据《武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三条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主管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具备《武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条件,并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五条第五条个人、区属及其以下单位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由所在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后发给《许可证》;其他单位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发给《许可证》。

开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工商、税务登记。

第六条第六条《许可证》于每年第一季度年检。职业介绍机构应持《许可证》正本、副本和介绍上年度工作情况的书面材料到原发证机关审检。

禁止转借、转让、涂改、伪造《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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