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党支部委员会成立选举程序
朝阳区律师党委
关于党支部成立及委员会选举程序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具备三名以上党员的基层单位,应该建立党支部,具体程序如下:
一、具备三名以上党员的各律师事务所,提出有关支部委员会成立的请示,报送律师党委,并同时报送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党员名册和拟定的党支部书记简历各一份。
二、律师党委批复同意后,召开党支部委员会成立选举大会。
三、支部大会首先通过党支部委员会选举办法。
四、符合党支部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开始按党支部委员会选举办法选举。
五、报送关于xx所党支部成立结果的请示(含党支部关于支部委员(书记)选举结果的报告单)。
六、律师党委批复。
七、本规定经律师党委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朝阳区律师党委
2008年2月26日
附件一:《党支部委员会选举办法式样》
附件二:《xx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成立支部委员会的请示式样》附件三:《xx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成立结果的请示式样》
附件一:《党支部委员会选举办法式样》
xx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委员会选举办法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根据律师党委研究确定,本次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委员若干名。选举采用差额选举的办法,候选人的差额人数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候选人采用党内民主推荐、群众推荐测评“两推”的办法产生,先由党员大会按不超过2倍于支部委员职数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预备候选人,再由群众推荐测评会议对预备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测评投票,最后由律师党委考察确定正式候选人。不符合律师党委规定的党支部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的,不得提名为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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