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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计生员工作及量化管理办法

昆明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有效预防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狂犬病等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病的长效防控机制,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市村级动物防疫员(以下简称村防疫员)队伍建设,保障村防疫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动物防疫工作的有序开展,确保我市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防疫员,是指经县(市、区)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予以聘用,在规定区域内从事动物强制免疫、产地检疫协检等公益性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村防疫员的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防疫员的管理。

第五条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因地制宜、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明确责任、择优选用、注重素质、创新机制”的原则,结合兽医体制改革,负责督促、指导我市村防疫员队伍建设工作。

第六条县(市、区)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内村防疫员工作目标管理和年度考核办法,并根据考核办法对村

1防疫员实行聘用考核管理。

第七条县(市、区)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村防疫员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制度,负责对聘用的村防疫员进行动物防疫、畜禽养殖技术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培训。

第八条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本辖区内村防疫员日常事务管理。

第二章

村防疫员的设立

第九条村防疫员的配置人数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当地畜禽养殖量变化每年核定一次。

第十条原则上每个行政村配备一名村防疫员。

第十一条家畜存栏200头或家禽存栏5000只以上的行政村每村设立一名村级动物防疫员。

第十二条对于养殖量较小的村,可以统筹考虑,联村设立一名村级动物防疫员。

第十三条行政区域大、交通不便或畜禽散养量大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村防疫员。

第三章聘用条件

第十四条村防疫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二)热爱动物防疫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三)熟悉并掌握动物防疫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具有一定的动物防疫知识及防疫工作实际操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19至50周岁之间。身体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上限。

(五)具有中专以上动物防疫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或者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有3年以上兽医相关工作经验

(六)取得农业部颁发的执业兽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或者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颁发的《动物疫病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的优先聘用,并可适当放宽年龄上限

第四章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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