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气象产量预报业务质量考核办法(试行)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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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中国农业银行1985-02-13
中国农业银行金融租赁业务试行办法
为了适应我国“四化”建设的需要,认真贯彻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方针,更好地支持企、事业单位采用新技术,加速设备更新,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中国农业银行信托部门办理金融租赁业务。
第一条租赁范围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更好地从事农业、工业、商业、饮食、服务、修理、建筑、运输、科技、文教、卫生、旅游等事业需要,采用先进技术,更新设备,购置成套生产流水线或单台器、机、具,运输工具,辅助设备以及其他设备等,其资金不足,均可向当地农业银行信托部门申请办理金融租赁。
企业急需购买厂房、仓库,缺乏资金,也可采取租赁方式。
第二条租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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