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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效性问题研究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的论断。这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概念第一次在党的代表大会报告中得以提出,标志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的正式确立。这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协商民主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运用马克思主义对我国协商民主政治实践的理论升华和伟大创造,对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协商民主的基本含义是指协商主体通过自由平等的公共协商参与决策。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除了具备协商民主的一般含义外,还具有不同于其他协商民主的特殊规定性,也就是在党的领导下,社会各个政党、阶层、团体、群众等,就共同关心或利益相关的问题,以适当方式进行协商,形成各方均可接受的方案,作出决策或决定,以实现整体的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伴随着新中国的建立而确立起来的,改革开放以来又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实践证明,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符合我国国情,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要求,对于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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