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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南京通信管理局通信应急车管理办法

电力通信管理办法

总则

电力通信管理应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通信机构及运行维护单位有责任共同维护通信网的安全可靠运行

电力通信应为电力调度及企业管理的通信需求提供保障,未经上级电力通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接入电力通信网的电力企业不应利用通信电路承载非电力企业的通信业务或从事营业性活动。

电力系统内的电力通信资源为全网调度生产、企业管理所共享。电力通信管理应当符合通信网运行的客观规律。电力通信管理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违反本规程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有关条款承担相应责任。组织体系

电力通信的组织体系包括电力系统内各级通信机构和运行维护单位。电力系统应至少设置三级通信机构,包括:

a)电网有限公司电力通信机构,简称网公司通信机构;b)省(直辖市)电网公司通信机构,简称中调通信机构;c)省辖市(地区)供电公司通信机构,简称地区通信机构。各级电网企业应按规定设置通信机构,并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报上级通信机构备案。

通信机构应设置通信调度岗位,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通信调度人员应经培训,并经有资格的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有权接受通信调度指令的值班通信调度人员和维护单位检修人员名单应报相应上级通信机构,上级通信机构值班通信调度人员名单亦应通知相应下级通信机构和有关运行维护单位。通信机构职责

安全管理

1.通信机构应制定本机构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和分层控制目标及措施

2.通信机构应制定和落实通信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通信机构应按规定负责调度系统安全性评价中调度通信部分的工作

4.通信机构应编制本机构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落实

5.通信机构应根据《国家电网电力通信系统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规范》建立通信网运行应急工作体系,编制所辖范围突发事件通信应急处置预案,包括典型事故处理预案和系统发生重大变化时的反事故措施,并应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反事故演习。(调通[2007]17号、电规6.4.7)

6.通信机构应结合电力系统运行特点,在每年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至少进行一次专业性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应结合安全性评价进行。

7.通信机构应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具体要求如下:

a)会议由通信机构安全第一责任人(或由第一责任人指定的负责人)主持,通信机构各专业负责人和通信机构安全员参加;会议应由专人记录,且应完整。

b)会议内容应包括。组织学习上级有关安全运行管理的文件;对通信网运行现状、通信事故或重大障碍进行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落实。

8.通信机构应按“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的原则,对通信事故、障碍及未遂及时处理、汇报,组织或参与调查分析。标准化建设

9.通信机构应依据gb/t15496-2003《企业标准体系要求》、gb/t15497-2003《企业标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gb/t15498-2003《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gb/t19273-2003《企业标准体系评价与改进》和dl/t800-2001《电力企业标准编制规则》,建立电力通信标准体系,制定相应标准、制度,并指导相关运行维护单位制定现场运行规程。通信机构各专业所需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应配置齐全。通信专业的标准与制度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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