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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兴盛农业资源专业合作社章程

永胜县龙科种养专业合作社

合作社章程

二o一o年八月十六日

永胜县龙科种养专业合作社章程

【2010年8月16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王龙科、史英、王敬明、兰子能、海发祥五人发起(其中,农民成员五人,占成员总数的100%)。于2010年8月16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永胜县龙科种养专业合作社】

成员出资总额20万元人民币,其中王龙科出资16万元,出资比例为80%;史英出资1万元,出资比例为5%;王敬明出资1万元,出资比例为5%;兰子能出资1万元,出资比例为5%;海发祥出资1万元,出资比例为5%。

本社法定代表人:王龙科【理事长】

1本社住所:永胜县六德乡玉水村委会树柏佐村60号,邮政编码:674200,手机:13988852515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生产的产品。主要业务范围:獭兔养殖、销售;经济林果、中药材种植;农产品的储藏、包装。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公益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2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应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销售、运输、包装和农、林、牧、渔业种(养)殖相关活动,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可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3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4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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