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4年3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六条第四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删去第一款第
(三)项“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将第十七条第
(二)、
(四)、
(五)项改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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