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
湖北省【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6-12-01【生效日期】
2006-12-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
(200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
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
一、《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草案,其审议程序按照《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办理。”
2、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在调查中有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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