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大队的工作职能
1、依法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况实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参与处理。
2、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3、依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4、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5、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6、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7、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8、承担主管部门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环境监察工作程序
(一)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l、计划管理
(1)、按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分列辖区内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建立档案;(2)、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现场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地理位置、污染物排放强度、污染源治理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办理相关环保手续。(1)、正常:填写检查记录;
(2)、异常。检查人员现场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声、像取证,并填写检查记录,按环保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执行。
3、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检查处理意见(结果)的落实情况。
4、总结归档
2(1)、所有检查记录、材料分别存入相应企业档案;
(2)、每季度终了10日内总结季度监察情况、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汇总上报大队领导;(3)、年终总结全年监督检查情况。
(二)污染防治设施监察工作程序
1、分类归档
(1)、现场监察室负责对辖区内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验收合格的污染防治设施分列名录,登记编号,建立设施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的名称、型号,设计处理能力,实际处理能力,处理率和处理效果,处理费用,验收(改造)日期等。
(2)、每月对每台(套)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不少于2次。
2、现场检查
检查内容:检查企业生产情况:污染源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设施运行记录、监测记录和设施管理人员岗位执行情况;各项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规范情况;设施需暂时停运、拆除、闲置、关闭、改建、扩建的,排污口需改变原设置位置或增减3的,是否办理相关环保手续;设施停运或拆除期间采取的达标排放相应措施执行情况。(1)、正常:填写检查记录;
(2)、异常:视情处理。(1)超标排放:监测报告结果移交排污费征收管理科征收超标排污费,建议限期治理、限产限排、停产治理,同时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程序》;(2)设施运行不正常,擅自停运、拆除、闲置、关闭、擅自增加和改变污染物排放口或未按规定设立规范化的污染物排放口及计量监控装置的,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程序》;(3)检查人员现场取证要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声、像取证,并填写检查记录,按环保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执行。
3、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检查处理意见(结果)的落实情况。
4、审批管理
设施需暂时停运、拆除、闲置、关闭、改建、扩建的,排污口需改变原设置位置或增减的,必须向范县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县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征求大队意见后,立刻或限时办理。
5、总结归档
4(1)、所有检查记录、材料分别存入相应设施档案;(2)、每季度终了10日内总结季度环境监察情况、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汇总上报大队领导;(3)、年终总结全年监督检查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率、处理率和达标率。
(三)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工作程序
1、建立档案
(1)、登记辖区内审批的建设项目单位;(2)、对有“三同时”的建设项目逐项建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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