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的税务处理
出于市场推广、形象宣传以及职工业绩奖励、扶危济困等原因,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的情况越来越普遍,有的涉及的金额还较大,如果处理不好往往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税收风险,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失。那么,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应考虑哪些税收问题呢。
一、增值税方面
1.对于属于个人消费性质的赠送,要区分自产(含委托加工,下同)和外购两种情况
个人消费一般是指企业为内部职工或者交际应酬发生的赠送支出,在财务上一般作为职工福利费或者业务招待费进行处理。如某公司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奖励中层干部或者赠送有业务联系的其他企业(单位)人员,就属于个人消费性质的赠送。根据所赠送货物的来源不同,相关税务处理也不相同:
(1)自产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应作视同销售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需要注意的是,该细则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因此,企业将自产产品向内部职工个人赠送或用于交际应酬应按视同销售处理,依法计提增值税销项税。
(2)外购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政策仅适用于“购进”的货物,而不包含“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因此,用于个人消费性质的货物,如果是“购进”的,应当适用该规定,即进项税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2.属于个人消费以外无偿赠送的,应按视同销售处理
1/4
其他无偿赠送是指用于除上述个人消费以外的赠送,比较常见的有无关联赠送和促销赠送。无关联赠送,一般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企业内部职工以外的个人捐赠支出,在财务上一般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促销赠送,一般是指企业为吸引消费者购买其产品而向购买者赠送实物的支出,如企业采取“进店有礼”等活动无偿赠送的礼品,在财务上一般计入“营业费用”科目。
(未完,全文共2808字,当前显示87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