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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案例:s公司生产的“泰美饲料800”是获金奖的畅销商品。曾为s公司代销过此种饲料的Ⅱ公司制作一批“泰美饲料800”编织袋,编制袋上印有虚构的y市s公司名称、电话及电报挂号,其颜色、图案、设计、名称与s公司生产的“泰美饲料800”包装袋雷同。Ⅱ公司将此种编织袋用于自己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宣传,造成s公司产品销售量大幅度下降。s公司向法院起诉后,法院认定Ⅱ公司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款规定的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当事人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i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假冒的“泰美饲料800”;支付s公司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公开登报向s公司赔礼道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是对正当竞争行为的违反和侵害。而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因此,凡是在竞争过程中,采用虚假、欺诈、损人利己的违反国家法律手段进行的竞争,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会损害其他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对于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前述案例中的Ⅱ公司假冒他人商品包装、装潢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商品主体混同行为的民事责任

案例。美国w公司于1986年来北京投资餐馆业,其经营的餐馆已有20家连锁店。均使用“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该名称的牌幅用“红兰白”三种颜色装饰悬挂于餐馆外。北京y餐厅于1993年开业。在其横幅匾牌上也使用了“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的名称,但其匾牌用“红白兰”三种颜色装饰。1994年w公司对y餐厅提起诉讼。要求y餐厅承担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y餐厅以使用“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系经过w公司同意和“红兰白”与“红白兰”装饰颜色顺序不同为理由进行答辩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w公司经营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餐馆及其经营的牛肉面在当地消费者中已享有知名度,牛肉面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y餐厅辩称w公司对其使用“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及“红兰白”装饰给予了授权,因所举证据不足。应认定为y餐厅擅自使用。“红兰白”与“红白兰”装饰虽然颜色顺序不同。但足以引起消费者混淆辨认,所以y餐厅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

1、y餐厅立即停止使用“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

2.y餐厅Ⅱ0日内给付w公司商誉损失费人民币8万元、律师费人民币1.6万元,共计9.6万元,

3、y餐厅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声明就其行为向w公司道歉

商品主体混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商品混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商品混同行为包括商品主体、营业主体和商品质量混同三种情况。前述案例即属于商品主体混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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