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办发45号(转发《关于在全市开展“政社互动”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
杭州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6〕4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拟订的《杭州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杭州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试行办法
(市建委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为规范建设工程交易行为,降低工程建设风险,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建市〔2004〕137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在本市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和各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和对工程担保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应当实行投标担保,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含分包的项目)应当实行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财政全额投融资建设项目,由财政统一提供支付担保;部分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供支付担保。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担保活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杭州市担保协会(以下简称担保协会)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担保公司实施行业自律的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工程担保分为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署工程建设合同的,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业主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应当向承包商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工程,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
四、工程担保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从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五、除投标担保外工程担保应采用保证担保方式。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为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担保人可以依法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作为其提供担保的前提条件。
六、实行担保的建设工程,业主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业主支付保函、承包商履约保函、担保合同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并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招标办备案。
七、工程担保提倡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的保函和担保合同示范文本。
同一银行的同一支行或同一专业担保公司不得为同一工程建设合同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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