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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济专业正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经济专业正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精通本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国内外现代的经济管理科学方法和发展趋势;通晓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为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服务;具有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解决重大经济活动中的关键或疑难问题,在创新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业绩卓著;对本专业理论有系统研究,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能组织和指导经济专业人员完成各项专业业务,对经济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做出较大贡献;能运用计算机和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后,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或不得申报:

—1—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不得申报

(四)在经济活动中有违法行为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不得申报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二)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获得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或“优秀创业企业家”称号,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3.获得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2项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江苏省经济管理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知识更新工程(“353工程”)继续教育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2—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精通本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国内外现代的经济管理科学方法和发展趋势;通晓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为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服务;对本专业理论有系统研究,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高水平的论文、著作。

第七条

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未完,全文共3274字,当前显示108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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