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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江苏省补充规定5篇

江苏省电力工业局《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颁布的《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和我省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江苏省《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

第二条在江苏省电网经营企业供电营业区范围内的所有供电企业、用户和并网发电厂在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亦应遵守本补充规定。

第三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六条)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其内部配电网络不得超出其用电范围,不得伸入或跨越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营业区。对用户新增需用变压器容量在3150千伏安及以下者,供电方案由当地供电企业审核、批准;对用户新增需用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者,供电方案经当地供电企业(市级)初审后报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核、批准。

第四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九条)市区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千瓦或需用变压器在160千伏安及以下者,其他地区用电设备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以低压方式供电。

建筑工地以及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户,有对电能质量或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或其他特殊情况者,也可实行高压供电。

一般情况下,35千伏电压供电时,用户需用变压器容量。南京市不低于3150千伏安,其他省辖市不低于2000千伏安,其它地区不低于1000千伏安。

第五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备用电源是指在供电设施部分故障或检修时,能使用户的部分或全部生产过程正常用电设置的电源;保安电源是指在正常电源故障情况下,为保证用户重要负荷仍能连续供电和不发生事故而设置的电源。对中断供电后会产生下列后果之一者作为重要负荷:

1、造成人身伤亡者;

2、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者;

3、造成重要设备损坏,连续生产过程长期不能恢复者;

4、在政治上造成重大影响者

用户如有电子计算机或有其它需不间断供电设备的,必须自备保安电源。

第六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二条)临时用电应按规定先收取供电工程贴费,在用电中止时按规定退还全部或部分供电工程贴费,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重新按新装用电办理。如申请的临时用电与永久用电为同一外部供电工程,可将临时用电可退部分的贴费冲抵永久性用电应交的全部或部分贴费。临时用电一般不超过六个月,逾期需办理延长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否则按新装用电办理。第七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六条)

1、居民生活用电容量核定。按所装计量表计额定最大电流值折算为用电容量(单相每5安培折算为一千瓦)。

2、低压电力用户。其用电容量按该用户装见的低压电气设备额定容量的总和核定。

3、高压电力用户。其用电容量按全部受电变压器和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额定容量的总合核定。

1第八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八条)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户,供电企业有权拒绝受理其用电申请:

(1)新建受电容量在500千伏安及以上的受电工程项目在立项阶段,用户未与供电企业就供电的可能性、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等达成意向性协议。

(2)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用电功率因数不能达到国家的功率因数标准(标准见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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