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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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档案管理办法
大同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51212(颁布时间)20060301(实施时间)大同市档案管理办法
(2005年10月27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2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审议通过的《大同市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12月12日
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档案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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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档案机构,确定人员编制,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社会利用和保守国家秘密的原则。
第五条市档案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本的档案事业依法实付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县(区)档案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档案行政执法、档案科学管理、档案学研究、捐献珍贵档案、捐助档案事业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机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1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档案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设置档案工作机构或者配备档案工作人员,建立科学的档案管理制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档案工作所需经费,保障档案工作正常开展。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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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各种门类和各种载体的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开展档案利用工作;
(三)实现档案管理标准化和现代化,开展档案目标管理工作;
(四)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质量标准,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五)向同级综合档案馆送交应当公开的现行文件;
(六)参与技术项目、建设项目、科研项目和重要设备档案的验收工作;
(七)参加档案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八)对本系统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市、县(区)综合和专业档案馆是集中保存、永久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综合档案馆是同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的集中查阅场所。提供政府公开的综合信息和各个历史时期的档案,方便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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