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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

大同市生鲜肉市场管理办法(草案)

2014-6-3拟稿

为规范我市生鲜肉经营行为,维护肉食品安全和市场稳定,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一、市场准入原则

鼓励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达到“冷链屠宰、加工、运输”且无不良记录的定点屠宰企业的冷鲜肉进入我市,坚决禁止假冒伪劣肉品和注水肉、注胶肉、注药肉、含“瘦肉精”肉等病害肉进入我市。

二、准入备案条件

外埠冷鲜肉品进入我市市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肉品应来自非疫区;

(二)必须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定点屠宰企业的生猪产品。企业符合gb50317-2009和gb12649-1990等肉类加工厂生产规范要求;

(三)定点屠宰企业必须达到国家商务部定点资质等级要求,具备证、照齐全的肉品;

(四)必须为经检疫、检验合格产品,并出具县级以上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证明,肉品检验合格证明,供货的肉品

必须与登记的产品种类及品牌相符,禁止代销或混销其它产

品。

三、准入备案登记程序

凡在我市销售外埠冷鲜肉,须先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提出申请,递交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情况、经营者身

份证、诚信经营承诺书等材料,我局组织人员对企业(个体

工商户)进行现场考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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