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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山东省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评选奖励实施细则

山东省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山东省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

评选奖励实施细则

(试行)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鲁办发„2007‟8号)精神,为表彰奖励我省社会科学领域有突出贡献的老专家学者和学科新秀,促进出成果出人才,促进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选对象与范围

年龄在65周岁(截止申报年份的12月31日,含申报年份)以上的山东省社科类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省级学会)、省内高等院校、党校、干部学院、社会科学研究和管理机构的专家学者,符合规定的评选条件和标准,可评选山东省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

年龄在35周岁(截止申报年份的12月31日,含申报年份)以下的山东省社科类省级学会、省内高等院校、党校、干部学院、社会科学研究和管理机构的专家学者,符合规定的评选条件和标准,可评选山东省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

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含离退休副省级以上同志),除编制在高等院校或科研单位并以教学和科研为主的人员外,不参加此项评选。

二、评选条件与标准

山东省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学科新秀奖参评人选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密切联系实际,注重理论创新,做好社会科学研究或管理工作。要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显著的社会效益,有良好的学风和文风,学术道德端正,成果突出。同时须分别达到如下标准:

(一)山东省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工作成绩突出,获得过市级党委、政府或省直部委厅局级部门以上、高等院校校级以上奖励;研究成果丰硕,在某一学科领域做出重要贡献,被公认为在全国具有重要影响,获得过5项以上(含5项)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其中至少有一项省部级社科成果一等奖或两项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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