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秸秆综合利用合作社章程

圩疃村秸秆综合利用专业合作社章程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本社名称。灵璧县尹集镇圩疃村秸秆综合利用合作社。

本社住所:

圩疃村村部,邮政编码。23421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二条本社的业务范围。秸秆打捆、运输、存储、出售。

第三章

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

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55万元人民币,社员可以通过贫困户产业扶贫贷款转贷的方式筹集资金,必须与授信贷款的贫困户签订转贷协议,明确贷款使用人、用途和还贷人;确定贫困户利息收益。

其中,货币出资额为55万元人民币;贫困户将国家财政扶贫资金人民币55万元以入股的形式交给村秸秆综合利用合作社使用、管理和经营,贫困户持有股权,但不得变现,私自转让或赠与。

第四章

第四条

本社成员共

162名。

其中,农民成员

150名,所占比例92.5%;其中村干部5名,农机手7名。

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村干部离职退职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死亡的;

(五)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六)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自觉接受并服从镇政府和村委会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未完,全文共4002字,当前显示130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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