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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突出贡献奖评选办法

附件1

江西省农业科教人员突出贡献奖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人才强省和科教兴农战略,完善农村人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农业农村人才在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央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西省农业科教人员突出贡献奖(以下简称突出贡献奖)旨在奖励我省从事农业生产、科研、教育、推广以及农村

二、三产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创新、创业,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第三条突出贡献奖分三个类别:

(一)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类,设

一、

二、三等奖;

(二)农科教管理类,设

一、

二、三等奖;

(三)农村创业人才,不分等级

第四条突出贡献奖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每年评选一次。第二章评选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突出贡献奖的申报人必须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应具

—1—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类。引进、消化、吸收、创新农业科技成果,并在生产实践中推广应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其在全国、全省或一定区域的影响程度和贡献大小评定农业科技成果推广一至三等奖。

(二)农科教管理类。在组织实施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项目、培育新型农民过程中,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形成完整成熟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在实践应用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其在全国、全省、一定区域的影响程度和贡献大小评定农科教管理一至三等奖。

(三)农村创业人才。运用科技知识(成果)创建事业,在全国或全省同行业(产业)有较大影响,带动当地产业和经济发展,带领和帮助农民致富,取得突出成绩。第三章评选机构

第六条设立“江西省农业科教人员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突出贡献奖的评审和奖励工作。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由省委农村工作部、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等三家成员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学者组成。


(未完,全文共2527字,当前显示82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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